【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广州日报消息,荣某与秦某二人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秦某以与他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和炒股为借口,先后向荣某借款42.2万元。其后,二人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导致分手。分手后,荣某多次向秦某催讨所借款项,但秦某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荣某对自己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来,荣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归还借款42.2万元及利息。
荣某的42万元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关键在于荣某给秦某的钱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秦某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荣某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是借款,这42万元应认定为荣某对自己的赠与。而荣某认为与秦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这42万元属于借款,秦某应偿还本金及利息。
上述案例提到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呢?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我国法定证据的范畴。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
|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前提条件。 第一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 第二要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因此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
|
小编温馨提示:微信转账是最好做到以下三点---明确身份并在转账之前再次确定对方身份;注明转账用途;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内容参考自《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案例来自于广州日报;漫画和图片来自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