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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瞰云南消息,2018年2月19日上午,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一女子李某与丈夫争吵并约好待民政部门收假后就去办离婚手续。当日16时许,李某在自己房间内收拾东西准备回娘家,期间再次与丈夫发生争吵,丈夫领着孩子离开家后,李某又与丈夫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电话挂断后,李某便开始砸自己房间里的东西,接着,用打火机将房间内的窗帘点着火,便关了房门回娘家。李某的丈夫发现自家房子着火后,迅速召集人员将火扑灭,房间内的物品全被烧毁,损失3万余元。目前,李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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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并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放火,所以不涉及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而且据新闻描述,李某是故意用打火机点燃窗帘,所以也不是过失放火。小编认为李某此举恐涉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
放火罪构成要件中放火焚烧的对象并不是构成放火罪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构成放火罪并只不局限于焚烧他人财物,烧毁自己的财物,也可能构成该罪。是否构成放火罪的关键,主要是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无论放火烧毁谁的财物,但是如果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其他罪名。反之,如果放火行为足以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使所烧的是自己家的房屋或其他财物,也应以放火罪论处。
即便是过失放火尚不构成犯罪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国《消防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小编温馨提示大家:天干物燥,小心火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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