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毙追砸运钞车男子的运钞员被判刑,运钞员何时能开枪?
 

击毙追砸运钞车男子的运钞员被判刑,运钞员何时能开枪?

 2018-02-24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16年10月27日上午,东莞市某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在执行押解任务途中,遭到黄某持砖块等物追砸,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无法正常押运。运钞车护卫员兼车长梁某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对仍继续砸车的黄某开了一枪。随后,梁某立即指挥同车人员报警并拨打120通知医护人员到场施救,黄某因伤势较重死亡。今年2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追砸运钞车案”公开宣判。判决运钞车押运人员梁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运钞员什么情形能开枪?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1、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的两种情形,即“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本案中,虽运钞车遭到黄某追砸,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使用枪支的两种情形。

 

 

本案运钞员开枪行为的定性?法院认为,梁某在履行押解运钞车职务时,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为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开枪射击黄某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故意伤害致死,对死亡结果其实并不是故意的,如果是故意的,就涉嫌故意杀人了。同时,因梁某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悔罪表现,押运公司主动向黄某家属说明情况并补偿损失,已取得了谅解,应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来自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法规来源文中已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法院判决部分引自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