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还不上,用房子抵债”——律师告诉你此约定无效!
 

“如果借款还不上,用房子抵债”——律师告诉你此约定无效!

 2018-03-14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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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平时生活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借钱的时候约定好,假如还不上借款的时候,就用房子抵债,其实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流质(押)条款

上述约定在法律上属于流质条款或流押条款,简单来说,这种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我国法律法规多处强调禁止流质(押)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刘某在张某处借款20000元,双方对此签定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刘某以其一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若借款到期不还,则该房屋归张某所有。此抵押条款无效!

举例

首先流质(押)条款的对象是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较小的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无需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清算,债权人便可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这种做法违反了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其次禁止流质(押)条款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为什么流质条款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7条的内容,虽然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流质(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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