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原件被毁,只剩复印件可以作证据吗?
 

借条原件被毁,只剩复印件可以作证据吗?

 2018-03-17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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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司法案例网消息,杨某向吴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向吴某借款贰万圆整(20000元),2016年12月底归还。2017年2月,由于杨某到期未偿还借款,吴某持借条到杨某家讨要,期间发生冲突,杨某将原始借条抢回并当场撕毁。吴某只剩下一张复印件,他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在本案中,要证明杨某向吴某借款20000元,最关键的证据是原始借条,但因原始借条被毁坏,只有一份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 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以说,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复印件若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辅助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具体来说,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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