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广场“共享男友”活动被调查,现此活动已下线!
 

昆明某广场“共享男友”活动被调查,现此活动已下线!

 2018-03-20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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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几天,小编的朋友圈被“共享男友”的话题刷屏了,据说昆明某广场惊现“共享男友”。据悉,该活动是昆明某娱乐有限公司联合云南某经贸有限公司品牌推广时推出的活动,“共享男友”可以提供拎包、挑选衣服、拍照、下午茶,甚至是陪吃火锅等贴心服务,仅在商场内提供服务。3月12日,昆明市工商局广告处相关负责人带领盘龙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商广科执法人员前往该广场对“共享男友”活动进行了调查。(消息来自天天奇闻社)

在此之前,“共享男友”已在全国多地上线。小编认为,“共享男友”的提法属于新兴事物,概念模糊,虽然可能只是推广宣传的一种新兴方式,但本身也应注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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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共享男友”,本质上二人构成临时雇佣关系。“共享男友”并不符合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自然人不能够被出租,因此并不成立租赁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二人构成临时雇佣关系。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所谓的“共享男友”类似的活动。但在雇佣关系下,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受法律约束,如果发生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然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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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男友”活动可能会违背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有的“共享男友”活动为了达到目的,行为夸张不雅,严重违背道德良知,影响社会公共秩序,这类型的活动很容易引发伦理、道德乃至法律上的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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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需注意“共享男友”诱导消费的问题。已上线的有些“共享男友”,本质其实是商家请来的导购。这类型的“共享男友”可能会为了达到营销目的,为自己的商家做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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