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患方不签字,医生可以做手术吗?在医患关系复杂的当今时代,对于很多医务人员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难题。首先分享两个案例:
案例一
据网易跟帖消息,范某因“左颈部增生一肿物”到某市第一医院外科就诊,次日上午,某市第一医院为患者范某进行超声检查,初诊病症为“左下颌角实质性占位”。后某市第一医院在未让患者范某或其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对范某的左颈部肿物进行门诊手术切除,并将切除的肿物送省医院的病理科检验。治疗后期,因范某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经化疗后效果不佳,病情加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范某家属认为范某的病故属院方误诊和手术不当所致,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案例二
据十堰晚报消息,七旬老人独自出门买菜,半路突发胸闷,服下救心丸后,胸闷症状加剧,他立刻前往某总医院胸痛中心就诊,经检查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三度房室阻滞,随时有生命危险,急需手术治疗。但老人的家人都在外地,无法立刻签字,生死关头,医生果断决策,“未签字先手术”。经过1个小时的抢救,老人最终化险为夷。患者家属表示感谢医生当机立断,为医护人员点赞。
法律分析
患者到医院就诊自然与医院形成一种医疗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性质属于服务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医院的权利义务须受国家法律约束。未经患方签字,院方擅自手术是否担责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见下文: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院应尽的义务是:医院应当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患者就提供医疗服务的内容、方法、效果,不良反应和副作用提出的询问,应当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上述案例一中院方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而,应承担行政责任;此外,从医疗侵权角度来说,因医院的过错,侵害了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对医疗机构紧急救助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如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二就属于这种情形,这样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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