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将地下室出租,业主生活受影响该如何解决?
 

物业将地下室出租,业主生活受影响该如何解决?

 2018-03-23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据新民网消息,某住宅楼建成后,开发商将地下宝(人防工程)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遂将地下室对外出租。由于地下室条件非常简陋,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大批承租人员入住后,人员成分复杂,地下室环境进一步恶化,业主进出地下车库忍受各种异味,并经常与承租人员发生口角。此外,地下室的承租人员可以乘坐电梯上到任何一个楼层,业主反应经常有不明身份的人敲门,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与物业协商无果,这应如何处理呢?

人防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内容,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为防空目的而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该属于国防资产。因此,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属于国家。

开发商享有使用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内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且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的,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应由开发商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

物业应担责

本来地下室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使用收益权归其所有,其将地下室委托给物业公司经营管理并无不当。但物业公司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应合法合规,不能侵犯业主包括人身安全、合理的环境卫生、住宅私密等在内的合法权益,而地下室的对外经营将很可能影响到业主权利的正常行使。因而地下室的对外经营应以不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维护业主利益。如果经营过程中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则业主有权要求经营者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本案中物业在经营过程中疏于管理,造成地下室安全隐患,对业主的正常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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