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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今日头条消息,近日昆明黄土坡北村发生一起纠纷,张某与李某本是情侣,谈恋爱一年多。最近张某怀孕了,李某家人希望二人结婚,可张某却选择堕胎并欲分手。李某的家人觉得张某喜欢上别的小伙,并向张某索要“青春损失费”。而张某称,恋爱期间没有拿过李某分毫,不存在赔偿。随后,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解。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男女在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会要求对方给付“青春损失费”,甚至有情侣或夫妻事先以协议的形式约定了“青春损失费”,一旦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结束就要求对方履行。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这种“青春损失费”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法律分析
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嫌疑,根据以往案例,多数法院对要求支付的“青春损失费”的情形,均以违反原则予以驳回,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的恋爱关系结束时,若对“青春损失费”达成一致,这种费用应当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为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取得“青春损失费”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青春损失费”作为赠与的款项,在赠与人实际支付前,可以反悔。
如果情侣之间自愿给予“青春损失费”,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不会强加干涉。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但这是基于正常的恋爱关系而言,如果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即便“青春损失费”已经支付了,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因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属于夫妻双方,如果一方单独处置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势必会损害另一方权利。因此,其配偶是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
小编认为恋爱情侣本是双方感情的付出,双方的青春皆有付出,这种情感并不能简单的转化为物质交易。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在感情生活中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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