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伙人退出合伙后,是否还应承担企业债务?
 

企业合伙人退出合伙后,是否还应承担企业债务?

 2018-03-29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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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齐某和魏某三人于2015年6月达成协议,合伙开办了一个小商品批发商店,由三人各自出资3万元。在协议中三个合伙人约定按其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损失。在批发商店开办之初,盈利状况尚可。后来开始亏损,亏损金额达5万元,难以维持。于是张某提出退伙,但遭到其他两名合伙人的拒绝,于是张某私自提走了其出资金额3万元。这时债权人找到齐某和魏某要求其偿还债务4万元,齐某和魏某对店内的货物进行了盘点,发现只有价值2万元的货物,于是又找到张某要求其分摊商店的债务。这时张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该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合伙人的债务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可以追究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实际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所谓无限责任即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直到清偿完毕为止;所谓连带责任即指当债权人追究各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某一合伙人无力承担这种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连带承担其偿付债务的义务。因此,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债权人即可向其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偿付债务。该合伙人负有代合伙企业偿付债务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他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也包括其他合伙人应承担部分。

退伙人的债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是对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因此,本案中齐某和魏某要求张某分担债务和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张某可以要求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其私自退伙并抽回其出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还应当进行赔偿。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来自于今日头条;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自于《合伙企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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