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吃了麻辣烫,一家四口居然“被吸毒”,店家涉嫌犯罪!
 

只是吃了麻辣烫,一家四口居然“被吸毒”,店家涉嫌犯罪!

 2018-04-03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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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新浪新闻消息,彭某和妻子王某、女儿彭某及外孙女柳某曾在一家麻辣烫店用餐,回家途中遇公安机关盘查车辆,彭某一家四口尿检呈吗啡阳性,而彭某一家并无吸毒史。据悉,麻辣烫店长徐某在2018年2月23日至3月5日期间,利用购买的罂粟壳粉末制作麻辣烫底料。食品安全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案中的徐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罂粟壳具有毒性成分的情况下,仍将罂粟壳放入麻辣烫底料中并对外销售,其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他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汀等生物碱类物质,其中吗啡、可待因和罂粟碱这三种化合物在罂粟壳中含量较高,比较有代表性。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等法律法规,罂粟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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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或罂粟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公安部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中特别强调,个别个体饮食摊店店主,利欲熏心,竟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按照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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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温馨提示,若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涉嫌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等非食品原料的,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便民服务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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