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夫妇来昆明做生意,因生产销售假冒饮料多次入狱!
 

天津夫妇来昆明做生意,因生产销售假冒饮料多次入狱!

 2018-04-09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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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春城晚报消息,许某是天津人,与其妻子冯某几年前来昆经商,2016年3月24日,他因生产假冒饮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可他却选择重操旧业,还和妻子冯某一起请来3名工人准备“做大做强”,继续生产假冒饮料进行销售,不料买来设备投产并销售假冒饮料1个多月就再次被查获,案发时,冯某怀有身孕。


 

假冒注册商标罪

 

该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处罚分为两个层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累犯

许某再三犯罪,是否属于法律上所说的累犯呢?累犯与一般罪犯有何不同?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累犯还有特殊累犯,本文仅讨论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

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也不适用假释。

本案中,许某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

 

 

 

缓刑

本案中冯某应怀孕且有悔罪表现,被宣判缓刑,那么什么时候能够适用缓刑呢?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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