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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云南作为旅游大国,近些年的旅游风波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4月16日在昆明举行,通报了去年4月15日全省采取的“22条”旅游市场整治措施整治情况、景区排查处理情况。云南旅游市场经过一年整治成效显著,原来铺天盖地、乔装打扮的低价游没有了,原来居高不下、此起彼伏的旅游投诉也大幅下降。
但是,旅游是双方的,在严格要求景区和旅游服务者的同时,游客的素质也应提高,据今日头条消息,两名省外游客到昆明旅游时,持小刀在海埂公园内的百年桉树群上刻下“某某某到此一游”字样,两游客最终落得被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据悉,被两名游客刻字的桉树为蓝桉,是列入《云南省重点保护名木古树名录》的“中国第一桉”,是1896年被引种入滇时种植的,至今已有上百年历史。
《旅游法》第十三条指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据了解,该法中所指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在各地的文明旅游法规有具体阐述,中央文明办与国家旅游局于2006年10月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也有具体要求。
导游和领队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有劝阻和规范义务,《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举个例子,《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强调,旅游者如有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生态环境,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等不文明旅游行为,导游、旅行社未及时告知并劝阻,也将受罚,最高罚款5000元。
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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