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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今日头条消息,韩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出院后,李某向韩某索赔医药费,但韩某认为李某住院期间在医药费的问题上有很多的浪费,一些不必要的药物,都强烈要求医生开,用了与治伤无关的药品,对这部分费用韩某表示不予赔偿。二人对医药费的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将韩某告上法庭。
医疗费用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常见项目,是赔偿的重要内容之一,也经常是赔偿争议的焦点。一般认为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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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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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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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人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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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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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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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费用:如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翥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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