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17岁高中生化身黑客,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上亿条!
 

昆明17岁高中生化身黑客,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上亿条!

 2018-04-28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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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法制日报消息,昆明的高中生李某某今年17岁,一直喜欢钻研计算机编程。2016年时他开发了一个程序,利用“黑客”技术,通过互联网获取了大量网络公司的用户名等数据。为了炫耀自己的能力,李某某将他的“成就”在网络论坛上展示了出来。没过多久,一个自称是北京的某科技公司联系到他,以每月500元的薪酬让他定期向其公司提供网络用户信息。3月11日,专案组前往云南,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当场承认了自己的全部不法事实,目前,某科技公司的冯某某等4人均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李某某因未成年被依法取保候审。

罪名解析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具体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

情节严重的(下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下文),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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