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缓刑期内欲强奸未成年少女,其女友竟是帮凶!
 

云南男子缓刑期内欲强奸未成年少女,其女友竟是帮凶!

 2018-04-29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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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春城晚报消息,李某因为犯盗窃罪,已被云南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李某欲与夏某(未成年)发生性关系,夏某系其女友何某的闺蜜。李某请求何某帮忙,何某没有任何反对和劝阻,而是帮助李某企图对夏某施行强奸。所幸,被害人夏某进行了激烈反抗并誓死不从,致使李某强奸行为未能得逞,案后夏某及时报了案。

缓刑考验期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若在缓刑考验期出现以下情况,将依法撤销缓刑,对缓刑犯执行原判刑罚或者重新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一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考验期再犯新罪

这里的新罪,是相对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之罪也包括异种之罪。也就是说,只要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犯的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一般来说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不是绝对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何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未成年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系主犯,何某系从犯。李某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强奸罪,应依法撤销原判缓刑,执行原判刑期,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何某犯强奸罪,但悔罪态度好,又怀有身孕,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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