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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网友投稿,章某在上个月的时候收到了成都某游戏公司的offer,随即辞掉了当时在昆明的工作准备赴该公司入职,据该网友所述,该游戏公司在发出offer之后突然反悔,跟章某说公司的这个岗位撤销了,要章某不要入职了。章某当时旧工作离职手续已办好,一瞬间变无职。于是章某到成都申请劳动仲裁,但因为没有入职不算有劳动关系,所以不受理。章某非常无助,难道自己这样的损失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吗?没签劳动合同,就没有办法维权了吗?
所谓“offer”,也就是指录用通知书,现如今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单方反悔,致使劳动者权利受损的情况并非少见,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录用通知书不是劳动合同,可以随时反悔而不受法律约束,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录用通知书签发后,虽然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反悔,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对该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企业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一旦劳动者表示同意,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就成立了。双方都应该遵守录用通知书的约定,执行录用通知书约定的内容。如果企业反悔,造成劳动者利益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企业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二、《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损害赔偿属于补偿性赔偿,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结果。例如: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后应得的工资损失、可得经济补偿金的损失、劳动者在此磋商过程中而支出的损失费用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上文所述,有损害才会有赔偿,要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必须要能够充分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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