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无过错且不同意离婚,配偶一方一定不能离婚吗?
 

军人无过错且不同意离婚,配偶一方一定不能离婚吗?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2018-05-15

作者 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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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快资讯消息,女方李某与男方郑某经人介绍于1995年结为夫妻,郑某是某省军区后勤部干部。双方婚前基础较差,婚后因性格牌气不合,曾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00年7月至今分居生活。2000年7月李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因郑某系军人且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与李某和好,法院于2000年9月28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得到缓和与改善,并继续分居生活,女儿跟随李某生活至今,期间郑某未直接向李某支付女儿的生活费用。2006年5月,李某再次向某区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郑某则认为李某所述不符合事实,离婚理由不足,不同意离婚。

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需要现役军人的同意,但是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就不再需要现役军人同意。离婚的程序与一般的离婚是没有区别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但是,军人无过错且不同意离婚,配偶也并非完全不能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与郑某离婚。

小编认为我国法律虽保护军婚,但保护婚姻自由才是法律原则。即使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而军人一方不同意的,只要是夫妻感情确实难以维持,也可以通过军内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再准予离婚。所以,与军人结婚并不代表失去了离婚的权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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