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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月15日是第九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据云南省公安厅消息,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180起,挽回经济损失2.4亿余元,有效遏制了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态势。但总体来说云南非法集资发案形势依然严峻,波及领域广、社会危害性大,参与人员损失惨重,数起非法集资案件均出现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募集大量资金、资金链断裂后“跑路”的情况,为了避免广大市民遭受损失,律师如下建议。
01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02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非法集资一般的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等。具体例如: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等。
以上提示参考云南省公安厅
03
案例示警
昆明某投资理财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就自行开展了存贷业务。该公司以“项目投资、高额分红”为诱饵,专门游说中老年人,假借投资项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业务员的口中,这家公司"实力"雄厚,又是全国连锁,已经在全国开了100多家门店,投资房地产项目前景也很好,月利息收益为1.5%,每月领一次,属于"低风险、高回报"。3家公司从开业到2015年中旬,共非法吸收民众资金人民币2569万元,共有341名投资者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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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罪——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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