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小学女教师让学生当众“裸站”并在身上作画羞辱,已受到教育局最严处罚!
 

昆明某小学女教师让学生当众“裸站”并在身上作画羞辱,已受到教育局最严处罚!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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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今日头条消息,昆明市某区某中心小学3名学生因未按要求自带清洁用具参与教室清扫,被班主任张某体罚。张某要求3名学生脱下全身衣服,赤身裸体站在全班同学面前,张某还在他们身上作画以示羞辱。该事件发生后,受到了社会大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昆明市某区教育局做出了目前最严厉处罚,将其调离教学岗位,不再让其从事任何教学活动,要求她登门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在校职工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整个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这不仅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同样也是宪法和民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张某的行为缺乏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违背师德,不符合一名合格教师的标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张某的行为违反以下法律: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从出生时起就是以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资格而存在,人格尊严是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作为公民,当然也是具有自己的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除了家庭之外,接触最多的就是学校,因此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主要场所。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8条第4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处罚方式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500元。”本案中张某侮辱学生的行为已经违法,应依法接受相关处罚。

《刑法》若侮辱情节严重,可能涉及侮辱罪。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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