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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今日头条消息,郭某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将该房出租给于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由于房屋处于毛坯状态,于某在承租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安置了防盗窗,铺设了地板,室内又安置了空调、电话等。2017年8月,由于儿子着急结婚,郭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于某表示理解和同意,但要求郭某补偿自己在装修方面的投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于某拒绝搬出,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租赁双方应在装修之前对装修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否则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
《合同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租赁双方事先未就装修事宜达成共识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之后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具体分析。
具体到本案,由于当事人双方事先未就装修补偿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拆除的由于某拆除;考虑到合同的解除问题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结合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不能拆除的部分,由郭某折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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