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辅警执行任务是否能以妨害公务罪处理?云南安宁市这样做!
 

妨碍辅警执行任务是否能以妨害公务罪处理?云南安宁市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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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安宁市某派出所消息,5月10日22时许,交警大队一辅警巡逻至安宁市某交叉路口时,发现一辆轿车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遂立即上前示意该车停车接受处理。但驾驶员不顾示意,仍继续行驶,并将其撞翻后逃离现场,导致该辅警人员左脚掌骨折。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并于5月12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郭某某刑事拘留。多次商请检察机关研讨该案法律适用问题之后,认为此案社会影响恶劣,为有效打击犯罪、依法维护辅警人员的合法权益,最终人民检察院认同了罪名认定,并于5月25日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郭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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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呢?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辅警作为协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辅助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那么侵害辅警,是否无法构成上述的妨害公务罪呢?

小编认为,立法者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公务罪,一方面出于保障公务执行主体人身安全的考量,但更主要的还是为了保障公务行为得以顺利完成。其动意在于通过对行为人暴力、威胁行为的规制,保障公务执行主体履职尽责的权威性与效率性等。辅警在辅助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时,公务的属性并不因为辅警加入执行而发生改变。就处理违法交通行为而言,当辅警辅助执行该项任务时,这种履职行为仍然属于公务。如果执行公务时受到外来人为因素的干扰与妨碍,就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因此,一定情况下,侵害正在执行任务的辅警,可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现实生活中,情况复杂,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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