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投稿】——别人不还钱,公证过的还款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网友投稿】——别人不还钱,公证过的还款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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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网友投稿,曾经借款给朋友,双方协商后写下了还款协议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如今朋友逾期未还钱,网友投稿咨询公证过的还款协议有什么作用?是否应立即起诉?

公证

 

公证是什么?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

 

公证的事项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公证

 

公证的效力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作为法定证据的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也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

2、作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如根据《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3、强制执行的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也就是说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若网友提供的还款协议是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则可不需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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