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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只有一张“借款条子”,也可以把欠款追回来。在我所张金福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一案中,法院完全依照我所律师诉讼主张,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充分展现了律师收集组织证据能力的重要性!
案例
2016年7月24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且双方约定自借出之日起,利息按每月9000元计算,于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但还款期限过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无钱为由拖延付款,后来看见被告买车,才发现被告有钱,故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所诉借款及利息。
判决
我所律师收集并整理后向法院提交了四份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一份、录音光盘一碟及通话录音记录书证一份、微信截图书证一份。法院对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据以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期利息及还款时间,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约定借期利息的事实,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及支付合法部分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原告从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的借款利息。如逾期履行应给付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孔令德从2018年4月17日起至还清应给付债务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了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张金福律师
张金福律师,男,云南省元阳人,法学学士学位,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担任云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书记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严谨务实的办案理念,熟悉案件办理流程,灵活掌握诉讼技巧,具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心怀“诚实做人,踏实办事,永不言败”的执业理念,牢记诚实守信、负责保密的原则,以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范围:刑事、民事、经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诉讼。曾办理多起经典刑事案件,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和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获2017 年度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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