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病假工资?
 

劳动者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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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今日头条消息,2011 年2月10日刘某开始在北京某服装公司工作,2016年10月5日,刘某因颈椎疼痛停止工作直至2017年2月26日康复。期间公司停发工资、不管不问。刘某认为自己因病不能上班,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于是2017年3月1日刘某向某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16年10月5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劳动者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病假工资呢?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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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工资是否以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本案中,刘某患病5个月没有上班,不属于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也不属于国家规定可视为正常劳动的假期。所以病假工资不等同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动者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病假工资?

 

1、病假工资的标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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