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投稿】——儿子偷开我的车出事故,为什么保险公司表示赔偿后要向我儿子追偿?!
 

【网友投稿】——儿子偷开我的车出事故,为什么保险公司表示赔偿后要向我儿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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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友孙某投稿,他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损失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7万元。孙某的儿子趁孙某没有开车之时,偷拿了孙某的车钥匙,独自驾车到城市郊区游玩,因驾车经验不足,车辆撞到了路边的防护栏,结果孙某儿子被撞伤,轿车被严重损害。事故发生后,孙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调查情况后称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报废,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故是其子造成的,属于第三人对车辆造成损害的情况,即使保险公司赔偿了损失还要向其子追偿。

一、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应该。在本案中,孙某购买一辆小轿车后,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损失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7万元。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在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孙某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金额的权利,而保险公司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和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保险金额的义务。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同应向孙某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赔偿后是否能向孙某之子追偿?

代位追偿——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权是财产保险的重要制度,它使得财产保险的损害填补原则获得最终贯彻。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代位追偿的例外——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孙某之子显然是孙某的家庭组成人员,而且孙某之子是因驾车经验不足将车辆撞到了路边的防护栏上,可见孙某不是故意将汽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向其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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