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子的一半产权赠给继父,赠与合同公证后还能反悔吗?
 

把房子的一半产权赠给继父,赠与合同公证后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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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快资讯消息,2016年,张某为再婚妻子的儿子李某买房交了34万元的首付款,房产证是李某的名字。2017年8月份,李某将该房屋50%的产权赠与张某并进行了公证,后来李某反悔想撤销赠与。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履行该赠与合同吗?

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所以立法方面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如《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也有例外。

撤销的例外

一、如果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要是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一般情况不得撤销。

结合本案,小李将该房屋50%的产权赠与老张并进行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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