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订金”与“定金”,避免一字之差误入文字陷阱!

分清“订金”与“定金”,避免一字之差误入文字陷阱!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腾讯新闻消息, 2017年9月,韩某在某家具城订购了一套家具,双方约定了购买家具的价格、质量和提货时间。当时韩某交给家具城1万元,该家具城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了收韩某“订金”人民币1万元。201712月,家具城通知韩某付款提货,这时由于韩某居住地拆迁,韩某需要大量资全购买新的住房。因此,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韩某不再愿意购买所订购的家具,并要求家具城返还其缴纳的1万元。家具城则以韩某违约无权要求近还“定金”为由,拒绝退还。韩某是否能够要回1万元呢?首先我们要分清楚“订金”与“定金”。

定金

从法律上来说,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 ),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以此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情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

“订金”不属于法律概念,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它不具备担保作用。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订金”全部退回。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才决定不购买,这笔“订金”就作为对卖方的赔偿。“订金”也常被称为“认购金”“诚意金”。“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的来说,“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订金”不具备;“定金”不能随便退,而“订金”一般可退;“定金”有时要双倍返还,“订金”不涉及双倍返还。大家擦亮眼睛分清“订金”与“定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因收条中明确1万元是“订金”,即韩某在期限内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1万元“订金”返还,卖方不能以此主张“定金”权利!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