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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青岛大众网消息,2001年11月刘某将一套房屋卖给张某,张某同时支付了购房款,刘某将涉案房屋的相关证件交付给了张某,但未办理过户,张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直到2015年3月该房屋拆迁,此时刘某就卖房事宜反悔,向张某索要该房屋拆迁所得利益,二人产生纠纷。
不动产买卖如果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即使买受人实际占有了该不动产,买受人也不能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一方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只要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就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一般情况下,所购房屋物权因拆迁而消灭的,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享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特别注意,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房屋卖方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买方名下,若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买方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所以此时买方请求确认其享有买卖合同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支持。
小编提示,未过户的房屋拆迁款归谁,不仅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维权有风险,过户应抓紧,还是建议能过户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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