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租”的问题如何处理?如何确定承租人?
 

“一房数租”的问题如何处理?如何确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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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亳州晚报消息,为了就近照顾孩子上学,王某于2017年8月在学校附近小区租了一处两室一厅的房子,租期三年,并支付了一年的租金。但是王某搬进去居住了半年后发现房主李某不仅将该房子租给了自己还租给了张某、钱某,而且他们与房主李某签订房屋租赁的时间都早于自己,其中合同订立最早的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目前王某是否有权利继续居住该房屋呢?

实践中,“一房数租”有许多的复杂情况,就如上文所述的同一标的房屋,出租给不同的承租方,各个承租方的情况又各不相同,有的承租方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有的承租方合同已经成立但有先后之分,有的承租方不但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已经实际占有房屋。

2009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规范了此类案件的审判尺度。在该解释的第六条做出了如下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即多份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已经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方,优先履行合同;如果均未占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承租方优先履行合同;如果既没有占有房屋也没有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承租方,则以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方优先履行合同。

如果因为存在“一房数租”问题, 导致造成其他承租方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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