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男轻女,王某家暴致女儿死亡获刑14年
 

因重男轻女,王某家暴致女儿死亡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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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乡村社会,风俗文化和传统观念依旧沿袭着父权制的规则,强化着性别差异的文化认同,导致女性难以获得与男性同样的权利。养儿防老的观念是中国几千年传下来的,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一时间很难改变。所以在农村大多数的人都为了生个儿子而丢弃自己的女婴,或者卖到别的地方,或者在家里总被虐待。

 




案例简介

据人民法院报:2018年7月14日,王某因为一点小事用手打嘴巴、脚踢腹部等方式对其女儿进行殴打,第二天李某被其父亲送往梅李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因腹部外伤引起横结肠穿孔,最终引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法院判处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由于家族荣辱观念:不孝有先,无后为大。所以大多数人为了家族传宗接代的观念不得不去重男轻女。很多人在得知腹中胎儿是女孩后,多次流产终止妊娠,只为了生个儿子。本案中王某因还生有一子,平时很疼爱儿子却不疼爱女儿,还经常因为琐事打骂李某,很大程度源于其冲动暴躁的性格和重男轻女的愚昧观念,所以导致了最后悲剧的发生。但孩子受伤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也反映出许多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我曾经遇到过村里一个长辈说过,过日子就是过人,家中只有女孩子肯定不行,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老了以后家里连个人都没有。但是有个儿子就不一样了,还可以娶个媳妇回来多一个人,将来有孩子叫的是爷爷奶奶,而女儿的只能是外婆外公。带着个外字,终归不是自己家的。

以案说法

本案中王某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精神障碍疾病。经常家暴其孩子,用脚踢孩子腹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家暴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具有延续性和累积性,且因在家庭内部发生,还具有一定隐蔽性,而其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却不可逆转。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小编提示:群众一旦遭遇家暴,可向社区、妇联求助,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决不能忍气吞声,助长施暴者气焰。发现他人遭受家暴时,应当及时报警。社区和学校尤其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予特别关注,一旦发现孩子遭遇家暴,应及时介入,避免其遭受更大伤害。

 

 

最后小编想说:随着国家越来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正在承接子女的养老职能,也解放了子女的部分压力。我相信随着时间慢慢的人们的观念会发生改变的。男孩女孩都一样是自己的骨肉,而孝心更是不分男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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