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某购物广场女厕所内出现“偷拍男”,受害女子当场抓住并报警!
 

云南昆明某购物广场女厕所内出现“偷拍男”,受害女子当场抓住并报警!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今天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例

据云南网消息,8月12日下午17时45分许,王女士在昆明某购物公园六楼女厕入厕时,发现卫生间隔间下方有一摄像头,遂会同隔间的另一女子将手持摄像机的梁某(男、现年35岁、云南临沧人)堵住后报警。随后,民警将报警人王女士及梁某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女厕所偷拍行为恶劣,同时触犯法律,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以案释法

 

01

侵犯他人隐私,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02

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入女厕所的偷拍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给受害人造成身心伤害的,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03

将拍摄的照片广泛传播或用于盈利,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4

借助偷拍所得的照片公然侮辱受害者,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小编建议广大女性注意保护自身隐私,遇到类似事件不慌张,及时报警或寻求律师的帮助,将损失降到最低。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新闻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