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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腾讯新闻消息,云南曲靖富源县某村的李某因病卧床多年,生活不能自理,与其儿子周某及儿媳张某共同生活。2017年2月的一天上午,儿媳张某应婆婆李某的要求,将装有少量敌敌畏的瓶子放在李某床前的凳子上离开,当日11时许,李某被人发现已经喝下敌敌畏,后张某夫妇未送李某到医院救治,李某于当日17时死亡。经鉴定,李某系敌敌畏中毒死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以案释法
生命权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为他人的自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例如提供药物或针剂或者其他自杀工具,而自杀行为是其本人实行的;二是基于自杀者自己的要求而对自杀者实施杀害的行为,使其实现自杀。第一种情形,如果帮助行为客观上与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且其主观上对自杀者死亡的发生是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也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本案中,李某一心求死,张某在其受尽病痛折磨后最终帮助其完成意愿,张某实施的帮助行为,客观上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对李某死亡的发生持有放任态度,因而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以为能帮助亲人解除痛苦,在患病婆婆的要求下实施了此行为,也就是俗话说的“安乐死”,“安乐死”一般是指由于疾病、伤痛等极度痛苦的状况而请求他人帮助自己结束生命的行为。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并不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其一是因为虽然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就是“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是因为“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目前“安乐死”案件一般都是以故意杀人案件来处理的,但是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被告人一般都被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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