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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据云南日报消息:2017年12月13日,李某受昆明某旅行社聘用,在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在此过程中,李某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情节严重。2018年6月10日,景洪市某法院对李某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李某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近几年来,我国旅游市场存在价格欺诈、宰客、零团费、强迫购物、辱骂殴打游客等乱象屡见不鲜,不仅严重损害到游客合法权益,也对各地旅游市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虽然各地在丑闻曝光后,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均对当地旅游市场进行了整顿清理,但收效甚微,难以遏制从业者的非法牟利冲动。究其原因,主要就是违法成本过低,未伤及根本。而将违法行为入刑,就大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令从业者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承担起较重的法律代价,进而不敢再随意逾越法律界限。
当然,仅靠法律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看到旅游产业弊病丛生的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目前导游收入构成畸形化,往往没有底薪,接团时还要自掏腰包,强迫游客购物成为其核心创收手段,借此获得商家高额回扣、返点。可见,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还要重新塑造旅游产业链的利益分配制度,改变现行的门票经济、购物旅游模式,将收入分配向导游合理让度,让导游依靠自身业务能力,获得相应的合理收入和职业尊严,而不必费尽心思强迫游客购物。
🔷以案说法🔷
《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本案中,李某作为导游强迫游客交易并且辱骂旅游者,要求旅游者购物必须达到一定金额,这是强迫旅游者购物行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游客交易,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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