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准大学生”驾校学车期间不幸车祸身亡,由谁承担事故责任?!
 

昆明“准大学生”驾校学车期间不幸车祸身亡,由谁承担事故责任?!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今天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春城频道消息,十八岁的女孩孙某今年刚刚参加完高考,并顺利考上了大学,于是她便想利用暑假来学驾照。可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8月11日下午教练带着练车的过程中,车辆发生了事故,孙某不幸在事故中离世。小编为此感到非常心痛,一条年轻的生命因为一场交通意外逝去,小编在此提醒各位驾乘人员和学车的学员,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那么在学车期间发生车祸,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法律依据

一、在学员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学员的驾驶行为处于教练人员的严格指导下,而且教练人员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控制机动车的条件下,认定学员的违法行为和赔偿责任由教练人员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学员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期间,驾校除提供合格的车辆外,还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人员辅助其驾驶,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二、当然,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故意行为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重大过失的结果,而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教练员的责任。

三、教练员教授学员驾驶技术,是履行职务行为,学员在学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教练员履行职务时发生的,故教练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孙某家属和驾校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协商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