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情简述
据电视媒体报道,2015年6月,居住在云南昆明某区的银某,在学校门口接孙女时,遇见保安抓小偷,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协助保安制服小偷时导致小偷死亡。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嫌疑人银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昆明市某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12日,昆明市某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该院认定银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有自首情节,且银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银某在制服小偷过程中,将不透气外衣套在小偷头上,小偷因头部被透气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环境,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银某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起诉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不起诉有三大情形,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银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本案中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银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不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自身因长期吸毒各器官机能及耐受性较常人底,其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可依法从轻处罚,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