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丈夫借款30万给情人花,妻子不知情也要背债?
 

离婚前丈夫借款30万给情人花,妻子不知情也要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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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正义网讯消息:李某系某小学退休校长,2015年1月与前夫结束了36年的婚姻。 2013年,李某丈夫王某向吴某借款30万给情人用于购房和买日常用品,并立下字据。借款期届满后,吴某多次向王某催还借款,王某依旧没有还款。由于吴某和王某的借贷关系产生于王某和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认定王某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于是吴某便将二人告上法庭。

 

 

以案说法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虽是夫妻关系,但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与王某多年来并未共同生活,在早年的时候就有婚外情,并且在外面和情人同居,长期对李某不管不顾,王某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重庆市某法院法官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究竟王某所欠的30万元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债务来进行调查,先后走访了王某的同学、学生、亲友以及邻居等证人,同时还调取了王某的银行卡消费记录等,发现30万元的借款全部被王某用于给情人买房购车和日常花销。

 

通过对案件全面的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李某与王某多年来并未共同生活,王某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一方清偿。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另外李某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王某的该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拒绝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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