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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法院网消息: 许某系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管理老师,2016年9月1日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小学签订了一份《共建小学生行进管乐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为南昌市某小学进行管乐团组建、培训、指导工作。12月14日该小学按照合同约定将管乐团指导服务费款项通过会计结算中心转账4200元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余款4200元转账到许某账户。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多次要求许某返还该笔款项均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许某三日内向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归还经营款4200元。
以案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同、微信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许某确实收到了涉案的4200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虽然该公司没有提交南昌市会计结算中心转账4200元到许某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考虑到该款项并非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直接转账至许某,而是由第三人会计结算中心转账给许某,该公司无法提供银行流水的理由合理,且许某作为该银行账户的所有人,倘若该笔钱款与该公司起诉的事实不符,许某完全可以打印本人账户银行流水予以反驳,但许某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许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许某在接收到南昌市某小学的管乐团指导服务费款项后,一直拒不将该款项返还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可构成侵占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犯侵占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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