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哥”案引争议,正当防卫的法律常识你该了解!
 

“宝马哥”案引争议,正当防卫的法律常识你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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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据澎湃新闻消息,(网传视频)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口角,两人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躲闪,骑车人对司机连砍数刀。28日晚间,该地公安发布通报:两人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宝马司机)因抢救无效死亡。

以案释法

网络上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引起了激烈争论,小编在此暂不对此事做主观评价,但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些法律常识大家都应该有所了解。

概念——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所谓“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即具有紧迫性。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如果不法侵害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那就不得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通常可以表现为这样几种形式:不法侵害人已达到了侵害的目的;侵害人失去了侵害能力;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侵害人向防卫人(或被害人)告饶;侵害人已被抓获。当这些形式之一出现时,就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应再实行正当防卫行为。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即适度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罚。”

同时,为了鼓励防卫人向不法侵害作斗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遭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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