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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由于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并存,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导致一些人依靠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护体,不把法律和他人的尊严放在眼里。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受我国法律保护,但是民法上我们可以通过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来对施暴者进行惩罚。
案例简介
2016年11月,刚满17岁的范某在某工贸学校上学。因范某据实向老师回答同学皱某逃课,便遭到皱某及其同伴们的殴打、施暴、拍裸照等。期间威胁范某不许喊叫和告诉老师,同时范某同寝室的室友们也遭到威胁。欺凌持续了两小时,皱某等人才离开。之后范某不堪其辱从宿舍阳台上跳下去。范某的父亲将施暴的6名同学及其监护人、工贸学校诉至重庆市某法院。法院判决:皱某等人的侮辱殴打是促使范某跳楼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因素,承担主要责任,其家长均承担连带责任;范某选择极端行为,要承担一定责任。
网友们对此纷纷议论,认为少女作为受害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小编对此不予下结论。但关于校园暴力事件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法律常识大家应该了解一下。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 🔷
本案中邹某等人系范某同学,其年龄已满16周岁。该6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并寻求精神刺激、报复的目的。疯狂殴打、欺凌未成年的范某,并造成范某跳楼自杀的后果,情节非常严重,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同时,邹某6人脱光范某衣服、逼迫其洗澡并拍下裸照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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