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人民法院报:常某与魏某于2003年结婚,2014年生育双胞胎女儿常某甜、常某梦。2015年9月,常某与魏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胞胎女儿由魏某抚养,考虑到子女年幼,常某与妻子魏某离婚时自愿将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赠与双胞胎女儿。不料两年后,常某意外获知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两次亲子鉴定确认无误,因此常某便向江苏省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常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中常某离婚时赠与儿女房屋是建立在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基础上,现常某与双胞胎女儿并无血缘关系,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撤销赠与合情合法。且常某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而魏某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常某的主张,又在法院要求重新鉴定时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依法推定常某并非常某甜、常某梦亲生父亲的主张成立。
常某基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误解将上述财产赠与两女儿属于重大误解,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条件。魏某存在隐瞒两双胞胎子女与常某无血缘关系的过错,导致常某发生重大误解作出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进而引发本次纠纷,两次鉴定支付的鉴定费4000元属于常某为证明本案事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常某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应由过错方即魏某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从珍惜感情、照顾子女、维护家庭的角度出发,相互忠诚,坦诚以待,否则不但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影响子女健康成长,还需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谴责。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