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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资金编
据一点资讯消息,2017年4月,合肥9岁男童走失后不慎掉入路上施工路段的窨井身亡,掉进路边窨井由谁担责呢?
以案释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处于人行道上,属于公共设施,应适用上述规定中的过销推定原则分配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请求赔偿时,无须举证证明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致害有过错,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该损害事实为此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所致,且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该物件有支配关系,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者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窨井属公共设施,应由管理人妥善管理。如果行人掉进窨井中致伤,管理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而存在管理上的欠缺,属不作为的违性行为,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即主观过错,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延伸
除了上文提到的窨井,失修的天桥、塌陷的路面、损毁的公共健身设施……都有可能影响到公共安全,我国多部法律中皆有此类事件的维权依据。
1、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亦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3、《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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