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老人在超市购物被员工撞成植物人,商场称“肇事者”只是兼职不愿担责!
 

昆明一老人在超市购物被员工撞成植物人,商场称“肇事者”只是兼职不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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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据今日头条消息,去年9月10日15时左右,70岁邓某跟女儿周某一起到昆明某商场购物时,被突然冲过来的商场员工撞倒,后脑着地昏迷不醒,医院判定:老人已成“植物人”。据周某描述,老人在医院抢救期间,商场运营方一直不闻不问,无奈之下,周某将商场运营方和投资方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380万余元。

争议焦点

商场运营方和投资方认为——他们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邓某不应该来告他们,谁撞倒了原告,原告应该去告谁,撞倒邓某的大学生并不是他们的员工,这名学生是商场临时请的兼职大学生,这个责任应该由这名大学生来承担。

“肇事者”大学生认为——其是在工作交接的过程中与原告发生身体接触的,其是履行与职务有关的行为,责任应由雇主XX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目前,因为案情争议较大,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您怎么看?

您觉得应该由谁来对邓某负责呢?欢迎留言讨论。小编认为:

 

一、老人被撞倒的主要责任系大学生的碰撞行为所致,若大学生系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老人损害的,由雇佣大学生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若该大学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用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大学生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若公共场所商场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地板过滑未起到注意义务等,则商场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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