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情回顾
据今日头条消息,去年9月10日15时左右,70岁邓某跟女儿周某一起到昆明某商场购物时,被突然冲过来的商场员工撞倒,后脑着地昏迷不醒,医院判定:老人已成“植物人”。据周某描述,老人在医院抢救期间,商场运营方一直不闻不问,无奈之下,周某将商场运营方和投资方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380万余元。
争议焦点
商场运营方和投资方认为——他们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邓某不应该来告他们,谁撞倒了原告,原告应该去告谁,撞倒邓某的大学生并不是他们的员工,这名学生是商场临时请的兼职大学生,这个责任应该由这名大学生来承担。
“肇事者”大学生认为——其是在工作交接的过程中与原告发生身体接触的,其是履行与职务有关的行为,责任应由雇主XX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目前,因为案情争议较大,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您怎么看?
您觉得应该由谁来对邓某负责呢?欢迎留言讨论。小编认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