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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掌上春城消息,驾驶员敖某在工作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据交警部门认定,敖某在这次事故当中无责任。同时,敖某的死亡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肇事方依据民事判决赔偿了敖某的家属55万余元。可敖某家人在工伤保险理赔时,社保局却在核发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时扣除了家属已从肇事方获取的55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明明是因工死亡,工伤赔偿却仅拿到4.9万余元,敖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区社保局告上了法庭。
敖某家属从侵权人处获取足额赔偿后是否还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呢?——有!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也就是说,因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除了医疗费不能双倍赔偿外,都应该得到双倍赔偿,其他该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都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核算,而不能予以扣减。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或者被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在获得其他保险或者经济赔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该办法属地方性规章,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冲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社保局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核发给敖某家属工伤待遇的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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