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六年级学生吃完东西下楼做操时意外摔倒哽塞窒息死亡,家属追究学校责任!
 

昆明一六年级学生吃完东西下楼做操时意外摔倒哽塞窒息死亡,家属追究学校责任!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3天前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情简述

据春城晚报消息,今年3月14日,昆明某小学校园里发生一起悲剧,一名六年级的在校学生李某,刚吃下东西,就快速从4楼的教室往1楼操场上奔跑去做课间操,当李某跑到2楼时,摔倒在地,口吐白沫,小便失禁。据鉴定意见,李某的死亡原因系喉吞异物哽塞窒息意外死亡。

争议

李某的父母认为:因为学校事前没有尽到教育监管职责,儿子在事发当天,学校也没有尽到及时抢救义务,导致儿子死亡,学校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学校的则认为:李某当天并非吃的是学校提供的营养餐,李某摔倒后,校方及时打了急救电话,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学校没有责任。

9月13日,昆明市某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争议较大,将择日宣判。

以案释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的人身伤害属一般侵权行为,承担该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责任主体有过错,即只有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须负责任,过错越大所负责任越大,若学校无过错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学校对学生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管理之间是否存在关系,比如弄清楚以下焦点问题:“致死异物是学校发的吗?发营养餐的时间合理吗?老师耽误救援时间了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的规定,在一般侵权之诉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原告就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举证。但当依照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或者适用了一般规则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情形时,即使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行证明责任倒置,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要求学校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