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街头巷尾报道,近日,一男子在网上公然发布侮辱慰安妇、亵渎民族情感的不当言论,在“绵阳网警”的多次告诫下,这名男子不仅不知悔改还和网警在网上对峙,甚至口出狂言:“有本事来抓我啊”!当天下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的民警在昆明市将这名男子抓获。面对民警,这名男子一改网上的猖狂作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这名男子因为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自由表达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网络上的文明和道德,一旦发表侮辱他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可能涉及以下几种违法犯罪行为,网民应谨慎发言。
一、寻衅滋事。如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行为。
轻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重者按照《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扰乱公共秩序。这种行为主要是指不针对特定的对象,而通过网络发布相关信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比如散布谣言,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情况。
轻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重者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侵犯他人权利。包括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况。
轻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重者按照《刑法》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