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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今日头条(壹律师网)消息,李某与程某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与冯某婚外同居。同居期间,程某给冯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程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一套价值530500元的房屋赠与冯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名下;冯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索要资金,程某共给付冯某3049928元。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赠与冯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返还304.90万元、轿车一辆、住房一套。
妻子能否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车子,房子和钱呢?
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程某和冯某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能等同于赠与无效,对程某向冯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程某赠与给冯某的购车款和房产均系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程某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给冯某,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
小编赞成第二种观点。
其一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程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冯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与冯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其二程某赠与冯某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李某同意赠与冯某车辆、房屋及钱款,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其三冯某明知程某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因此,小编认为程某的赠与行为实际上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李某可要回这部分赠与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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