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情简述
据人民法院网消息,马某的妻子张某怀孕后,于2017年3月份在山东省临沂市某医院建立了孕产期保健档案,并按照该医院医师的要求,先后进行了13次B超检查,其中两次B超检查为专门针对胎儿心脏和心脏畸形的排查检查、一次中孕期唐氏综合性血清学筛查、一次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无创基因检测。在上述所有的检查中,该医院的工作人员为张某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中未发现胎儿存在畸形或其他异常情况。2017年12月某日,张某在该医院顺利产下孩子,取名马某某,次日,该医院医生在对马某某进行初生检查时诊断发现,马某某存在先天性心脏病,马某、张某夫妇为救治马某某,到处寻访医院,前后花费医疗费20多万元。
以案释法
对此,马某、张某夫妇可以起诉该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吗?医院对此是否应负责任?
错误出生
首先类似案例在司法实务上被称为“错误出生”诉讼,“错误出生”的概念源于英美法系“Wrongful Birth”,是指经过产前检查和诊断,医生未能发现胎儿缺陷而告知孕妇胎儿正常或虽发现胎儿异常但由于疏忽未告知孕妇做进一步产前检查,使具有先天性缺陷的小生命降生。
错误出生侵犯了孕妇夫妻双方的知情权、优生优育选择权。
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十八条规定:“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建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医院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违约之诉——从新生儿父母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方面考量,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过失未充分履行诊断义务、告知胎儿实际情况,导致患者父母生下有缺陷的孩子,构成对医疗服务义务的违反,首先是一种违约行为,患者父母可以选择违约救济途径。
侵权之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之诉中,虽然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所侵犯的知情权、优生优育选择权又不是侵权责任法所列举的权利,但是随着人格权的发展,优生优育选择权作为一种抽象人格权,体现了人格自我决定和发展的价值,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人格权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一旦违反了诊断规程,导致患者父母事实上选择利益受损,也就为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提供了合理依据。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