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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10日,昆明市官渡区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及金马街道办联合发布通告,称坐落于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方旺社区大羊村小组的“凤凰雅苑”项目,尚未取得土地、商品房开发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任何合法审批文件,未经合法审批的商品房销售行为是被依法禁止的行为,不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进行的销售行为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提醒市民慎重对待“凤凰雅苑”项目销售信息和销售行为,避免因此产生经济纠纷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无证销售可能导致预售合同无效。
因为开发商并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明,所以开发商所建房屋不得提前预售,因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无证预售,开发商将面临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包括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若开发商在无证情况下进行销售,消费者可申请欺诈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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