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省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挪用公款200多万元,潜逃缅甸16年回国自首!
 

云南一省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挪用公款200多万元,潜逃缅甸16年回国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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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流程

据昆明日报消息,2000年,时任西南某研究所出纳的佘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挪用本单位公款15万元用于炒票,挪用216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共231万元,佘某某于2001年归还178万元。

 

 

 

2001-5-4

佘某某非法出境至缅甸。

 

 

 

2001-5-25

佘某某被缅甸某法院以违反外币法和移民法第13条(1)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1-9-28

由于我国与缅甸未签订引渡条约,一直未能将嫌疑人佘某某缉拿归案,于是官渡区检察院2001年9月28日对案件中止侦查。

 

 

 

2017-9-21

佘某某回国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以案

释法

挪用公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有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5万元以上),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三个月未归还)。

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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